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承担施放气球作业的单位
许可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33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2、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3、施放现场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湖南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3、施放气球作业技术服务意见。
许可期限:4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91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批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施放气球管理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非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市局审批;
(2)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市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3)大型活动(同一地点一次施放系留气球100个以上)或军航限制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市局审批,报空管部门备案;
(4)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市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5)在《湖南省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施放气球的意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发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市政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同意施放的,发放施放气球标识,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2)不同意施放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需经空管部门批准的,以收到空管部门的决定起计算)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纪检监督电话:0731-81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