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许可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33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机构和时间:
1、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设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长沙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2、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上旬。
(二)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915)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①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在《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长沙市气象局。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评审
1、岗位责任人:市局气象管理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备资质评审材料,确定评审日期;
(2)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3)介绍初审情况。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局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2)未通过认定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816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