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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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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许可依据: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33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国务院令第412)

许可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构和时间:

1、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设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长沙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2、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上旬。

()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21915)

()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①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②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在《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长沙市气象局。

3、时限:5个工作日

()评审

1、岗位责任人:市局气象管理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准备资质评审材料,确定评审日期;

(2)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3)介绍初审情况。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局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2)未通过认定的,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监督投诉电话:07318169001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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