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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04-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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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7]17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报市局党组审定后,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本次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年初各县(市)局、机关各处室与局党组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第二章 考核体系

第五条 绩效考核基本分为100分,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80分);

(二)公众评估情况(20分)。

第六条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和加强自身建设情况两个部分。具体构成是:工作任务情况(60分),自身建设情况(20分)。县(市)局自身建设主要考核党风廉政建设(5分)、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10分)和机关内部管理(5分)情况三个部分;市局机关处室自身建设主要考核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公众评估情况的考核

(一)县(市)局公众评估情况的考核:

1、市局领导和市局处室负责人评价(10分);

2、县(市)局工作人员评价(10分);

市局领导、处室负责人和县(市)局工作人员的评价得分,按工作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40%的比例合成。

(二)市局处室公众评估情况的考核:

1、市局领导评价(10分);

2、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0分);

市局领导及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得分,按工作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40%的比例合成。

第三章 加减分及否决项目

第八条 年度内,在全面履行基本职责、完成市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某些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成效,且在全国、全省、全市有示范效应的;以及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受到较高层次奖励的,可以加分。年度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一)县(市)局绩效考核加分项目

1、某项工作已取得实际成效,且在全国、全省、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开展,市局认为可以总结经验在全市推介的加1分,经市局上报省局并在全省范围内推介的再加2分;在全国范围内推介的再加2分;

2、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成绩突出,省、市局行文予以表彰的加2分;

3、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双文明先进单位的,加2分;

4、被县(市)委、县(市)政府授予双文明先进单位的,加1分;

5、被国家局授予先进集体的,加3分;

6、被省局授予先进集体的,加2分;

7、某项工作被国家局表彰的,加2分。

(二)市局处室绩效考核加分项目

1、某项工作已取得实际成效,且在全国、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尚未开展,市局决定总结经验推介的加1分,经上报省局并在全省范围内推介的再加2分;在全国范围内推介的再加2分;

2、处理某起突发性重大事件,成绩突出,省、市局行文予以表彰的加2分;

3、参与某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活动,成绩突出,市局行文予以表彰的,主办(牵头)处室加1分,协办处室加0.5分。

第九条 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予以扣分。

(一)县(市)局绩效考核扣分项目

1、因工作失职,在单位内部酿成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累计达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每起扣5分,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每起扣3分,造成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每起扣2分;

2、不依法办事(办案),引起行政败诉的每起扣2分,造成“国家赔偿”的加扣1分;

3、实施或变相实施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当地政府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市以上主流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3分,被县(市)级主流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每起扣2分;

4、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被行政问责的扣3分;

5、某项工作落实不力,被市局通报批评的扣3分。

(二)市局处室绩效考核扣分项目

1、所承担的工作出现严重问题,严重影响机关形象,被市以上(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或被行政问责的扣5分;

2、不依法办事(办案),引起行政败诉的扣2分,造成“国家赔偿”的加扣1分;

3、实施或变相实施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以及设立“小钱柜”的,扣3分;

4、工作人员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扣5分;

5、突发性重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被行政问责的扣3分;

6、某项工作落实不力,被市委、市政府和省局通报批评的扣3分。

第十条 工作严重失职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否决。

(一)县(市)局绩效考核否决项目

1、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被追究政治责任的;

2、由于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失误,辖区内发生重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致人伤亡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被追究责任的;

3、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被当地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市局处室绩效考核否决项目

1、由于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失误,发生重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致人伤亡事件或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且被追究责任的;

2、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时,考核组织综合被考核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公众评估情况以及加减分情况,计算出最后得分。根据被考核单位或部门的最后得分以及有无否决事项,依次确定绩效考核的奖项等次。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奖项等次设一、二、三等奖。其中:县(市)局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1个。市局机关处室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3个。绩效考核被否决的单位(处室)不参加奖项评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

(二)与年度集体奖金挂钩,一等奖按人平2000元发给集体奖金,二等奖按人平1500元发给集体奖金,三等奖按人平1000元发给集体奖金,未参加奖项评定的不享受集体奖金。

(三)与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及任用挂钩。被评定为一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优秀;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一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一等奖的,作为对其主要负责人重用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二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以上。被评定为三等奖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称职。未参加奖项评定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基本称职的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责令辞职或就地免职;不称职的就地免职。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

第十四条 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系统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各单位(处室)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局党组审定。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和奖惩方案。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办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分别制订年度《县(市)局绩效考核细则》、《市局机关处室绩效考核细则》,经市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局党组批准后执行。

(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考核对象,考核办平时应注意收集掌握情况。年终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考核组,采取先县()局后市局机关处室的办法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办应及时将考核情况汇总。

(三)决定考核等次和奖惩兑现。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办提出的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后,提交市局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一经决定,即制作文件,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兑现奖惩措施。

第七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处室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考核办设立考核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市局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投诉。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细则各项得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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