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开福区恒健大药房提供
虚假资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报
长食药监发[2007]43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2007年7月17日,我局政务中心窗口收到“长沙市开福区恒健大药房”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及拟申请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为谭毅,其申报的两名执业药师为方一新、阳珂(两人均为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职员工),但方一新、阳珂为谭毅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了身份证、毕业证及执业药师证的复印件。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谭毅私刻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伪造了方一新、阳珂的离职证明。谭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谭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一事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谭毅、方一新、阳珂给予警告;
二、对“长沙市开福区恒健大药房”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三、一年内不受理谭毅提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并将谭毅本人列入不讲诚信黑名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