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规范后
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7]57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07〕77号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起,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一律按照湘财综〔2007〕77号文件规定的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规范后津补贴标准发放津贴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自设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二、执行规范后的津补贴标准,取消原津补贴(包括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津贴、误餐补贴、适当生活补贴、岗位津补贴、交气补贴、出勤补贴、移动通讯费、住宅电话补贴、防暑防寒补助、节假日补贴、菜篮子补贴以及其他没有文件规定自行发放的津补贴)。
三、各单位向公务员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女职工卫生补贴,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发放。
四、津贴补贴应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湘财库[2006]15号文件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会计科目,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五、各县(市)局要严格按照要求,对纳入本次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范围的机关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逐一登记造册,如实申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见附表),严防出现差错。有关表格资料及电子文档在12月 31日前报送市局。
附件 1.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2.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3.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表
4.驻市州省属机关单位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