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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细则的通知

2008-03-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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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8年度湖南省长沙市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

考核细则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8]14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队):

2008年度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细则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2008年度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2008年度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绩效考核办法》,结合县(市)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核”包括专业考试、案卷考评。绩效考核是指市局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经市局党组审定后在全系统通报。

第三条 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原则;

(四)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五)考核结果与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评价挂钩原则;

(六)体现本部门实际和特点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具体分数构成如下:

(一)县(市)局:绩效考核总分为120分。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60分);2、自身建设情况(22分);3、公众测评情况(18分);4、专业考试情况(10分);5、案卷考评情况(10分)。

(二)市局机关处室:绩效考核总分为110分。1、工作目标完成情况(60分);2、自身建设情况(24分);3、公众测评情况(16分);4、专业考试情况(10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县(市)局和市局机关处室。

绩效考核结果按县(市)局、市局机关处室两个类别分别排队。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六条 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和公众评估情况。

第七条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履行基本职责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推行“三化”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以及县(药检所工作成效六个部分。

(一)履行基本职责。指按照“三定方案”中所明确的职责,应完成全年各项日常工作任务。1、县(市)局(10分);2、市局机关处室(15分)。

(二)年度重点工作(25分),指在本年度内应完成的重点工作,重点工作由市局根据省局要求确定。

(三)阶段性重点工作(5分),指本年度内应完成的(未列入重点工作的)经市局确定纳入绩效考核的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为推进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人性化,设置推行“三化管理”考核。1、县(市)局(14分);2、市局机关处室(12分)。

(五)为激励工作创新,设置“工作创新”项3分。

(六)县(市)药检所工作成效3分。

第八条 自身建设情况考核

(一)对县(市)局考核(22分)。

1、党风廉政建设情况(10分);

2、队伍建设情况(4分);

3、机关内部管理情况(4分);

4、基本建设情况(4分)。

(二)对市局机关处室考核(24分)。

1、党风廉政建设情况(5分);

2、内部管理情况(10分);

3、学习和作风情况(5分);

4、季度工作讲评(1.5×44分)。

第九条 公众评估考核。

(一)县(市)局公众评估考核(18分)。

1、市局领导评价(8分);

2、市局处室负责人评价(6分);

3、社会评价(4分)。

市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的评价得分,按工作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40%的比例合成。社会评价指当地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管理相对人的评价,得分按依法行政情况占60%、工作作风情况占40%的比例合成。

(二)市局处室公众评估考核(16分)。

1、市局领导评价(8分);

2、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评价(6分);

3、社会评价(2分)。

市局领导及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得分,按工作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40%的比例合成。社会评价指上、下级对口业务部门和联系密切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相对人的评价,得分按依法行政情况占60%、工作作风情况占40%的比例合成。

第三章 专业考试

第十条专业考试主要对各级各类岗位工作人员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应用技能等本系统工作职能涉及的公共基础理论知识,以书面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考试(10分)。

专业考试方案由人事教育处根据省局安排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对县(市)局及市局机关的考试。

应考对象为50岁以下(195911日以后出生)的工作人员。挂职、借调人员按挂职、借用岗位应考,工勤人员(在执法岗位的除外)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专业考试由市局人事教育处组织,考试时间为78月份。市局机关各处室先行考试,再对各县(市)局进行考试。

市局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各自工作需要组织对工作职能范围内的基本技能考试(内容、形式自定),考核方案和结果应及时报市局考核办。

第十三条专业考试分别按各单位(部门)应考人数与参考人数比例、参考人员成绩计入年度绩效考核评分。

各参考单位(部门)应考人数每降低1%扣0.5;因病、因公或按规定享受休假的应考人员可补考,无故不补考的每人扣0.5

专业考试得分作为该项工作本年度绩效考核记分。

 

第四章 案卷考评

第十四条 案卷考评主要考核行政处罚执法活动中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10)。

案卷考评方案由政策法规处制定。

第十五条案卷质量抽查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考核办、监察室派人参与,抽查各县(市)局、市局稽查支队行政处罚案卷。案卷考评采取统一标准、统一抽取、集中审评的方式进行

案卷考评得分作为该项工作本年度绩效考核记分。     

第十六条由市局派人到各县(市)局统一抽取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已办结的一般程序(抽查20件,包括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和简易程序(抽查10件)行政处罚案卷,其中医疗器械类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案件各抽5件。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强制执行案件,以及行政处罚被投诉、申诉的案件全部纳入抽查。

 

第五章 加减分及否决项目

第十七条 本年度内,各考核对象在全面履行基本职责、完成市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某些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突出成效,且在全国、全省、全市产生较好影响,有示范效应的;以及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受到奖励的,可以加分。每项(件、次)加分不超过1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加分项由市局考核办审查各申报加分项目及相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县(市)局及市局处室考核加分项目如下:

1、获得各种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的:中央级1.0;省部级0.8;市州党委、政府级0.6;县(市)党委、政府级加0.4;

2、处置突发性事件有突出表现的(按影响面大小,由市局认定),全国性0.9、全省性0.7、全市性0.5、全县性加0.3

3、单项工作被上级机关(含同级政府)认可,并由该机关在管理范围内推广或在相关会议上介绍有典型意义的经验,或者在当地召开现场会的,分别按国家局0.8、省局0.6、市局加0.4;

4、科研成果(包括探索性抽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新医疗器械开发成功),分别按国家级加1分;省部级加0.8分;地厅级加0.6分;县(市)级加0.4分。获得各级的一、二、三等科研成果,再分别加1分、0.8分、0.6分。

5、对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在某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予加分。

6上年或当年可计入加分的项目,因确认或颁奖在本年度考核之后等特殊情况的,可计入当年或下年加分。但同一项目不享受两次加分。

第十八条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名誉损害和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予以扣分,每项(件、次)扣分不超过1分。扣分项由市局监察室查证并确定,经绩效考核办汇总,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及市局处室考核扣分项目如下:

1、因工作失职,在单位内部酿成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严重伤害或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每起扣1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每起扣0.8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每起扣0.6分。

2、不依法办事(办案),引起行政败诉的每起扣1分,造成“国家赔偿”的加扣1分(一事只加扣一次分)。

3、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并罚款(收缴)10万元以上的每起扣1分;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每起扣0.8分;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每起扣0.6分。

4、实施或变相实施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某项工作落实不力,受到上级有关部门、同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行政问责的扣1分。

5因工作失误或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药品医疗器械伤害事件,食品安全事故,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流散,特殊药品流弊,发生重大假劣药械案件等)并经市局确认的,每件次扣1分。

6、工作人员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扣1分。

7被中央或省、市级主流媒体曝光并经市局查证属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中央主流媒体曝光扣分1分,被省级主流媒体曝光扣0.8分,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扣0.6分。

8、县(市)药检所因自身原因出现检验结果(结论)错误的每件扣1分。

9、对前述扣分事项隐瞒不报,事后(含年终考核中)发现并经查证属实的,加扣1分(一事只加扣一次分)。

10、按本办法规定应扣分事项,因结果确认在当年考核之后等特殊情况的,在当年或下年扣分,但同一项目不两次扣分。

第十九条 因工作严重失职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予以否决。否决项由市局监察室查证并确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一)对县(市)局考核否决项目。

1、发生重大责任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被追究政治责任的;

2、由于重大过失,辖区内发生重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致人伤亡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被追究责任的;

3、因举报、投诉并经市局查证属实的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被处以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被当地考核为不合格的。

5、其它依法依纪应当予以否定的事项。

(二)对市局处室考核否决项目。

1、由于重大过失,发生重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致人伤亡事件或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且被追究责任的;

2、处级干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4、其它依法依纪应当予以否定的事项。

 

第六章 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综合本年度绩效考核、专业考试、案卷考评得分以及加分、扣分情况,计算出各单位、部门的最后得分。

根据被考核单位、部门的最后得分以及有无否决事项,决定考核的等次并分类排位。

第二十一条考核等次分为一、二、三、四类,按县(市)局、机关处室分别排位。其中:县(市)局设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1个。市局机关处室设一类3个,二类6个,三类2个。绩效考核出现否决事项的单位(处室)列入四类,不参加奖项评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县(市)局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省局系统评先挂钩。一类的作为评选省局系统先进县级局的先决条件。

(二)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挂钩。一类16%,二类、三类15%,四类10%

(三)与单位年度集体奖金挂钩。一类人平1500元,二类人平1200元,三类人平1000元。

(四)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及任用挂钩。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优秀;连续两年考评为一单位的,其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连续三年考评为一单位的,作为对其主要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以上。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责令辞职。

第二十三条 市局处室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先进处室评选挂钩。考评为一类且在全省系统排名前2位的作为先进处室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与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数量挂钩。可增加1名优岗,四不分配优岗。

(三)与年度集体奖金挂钩。实现“保二争一”的总目标,按照省局规定给予奖励;市局考核评定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视情而定。

(四)与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及任用挂钩。考评为一类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优秀,先进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为立功人选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考评为一的,其主要负责人均作为立功人选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评为一的,作为对其主要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评为二类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以上。考评为三类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称职。考评为四类的,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并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责令辞职。

 

第八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四条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全系统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考核工作,对各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和等次、奖惩方案进行审核,报市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设人教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制定、实施考核方案,及时收集、综合并通报全系统考核信息,汇总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和奖惩方案。

第二十六条绩效考核按以下步骤和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细则。考核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综合各单位(部门)提出的方案和意见,分别制订本年度各单位、部门考核细则,经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局党组批准后下发。

(二)纳入考核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由市局相关处室根据省局有关要求提出,并按标准分值拟定考核办法,经考核办报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市局党组批准后下发执行。

(三)平时考核及情况通报。对县(市)局的考核,属于年中完成的项目,由有关负责处室实施考核,并将结果报考核办,考核办在系统内通报。对市局机关处室考核,属于年中完成的项目,由考核办实施考核,并及时在机关通报考核结果;属于处室自身建设项目的,由负责考核的职能处室平时考核,每季向考核办报告一次考核情况,由考核办定期在机关通报。

(四)年度考核及情况汇总。

1、年度考核准备。10月中旬,各县(市)局和市局各处室向市局考核办申报本年度创新性工作和加分的项目及相关材料,经考查核实后,由市局考核办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

2、社会测评。10月中旬,考核办采取等距离抽样的方式,向被考核单位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对人发放社会调查问卷表,年底为社会调查截止时间。10月底以前,考核办组织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对县(市)局、市局机关处室进行测评;向市局领导发放并收回对县(市)局、市局机关处室的测评表。

3现场考核。采取先县(市)局后市局处室的顺序进行。十一月下旬,由市局领导带队,考核办组织人员赴县(市)局考核。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县(市)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个人进行考核和测评;考察是否存在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依据考核细则对各县(市)局基建项目、加分的工作项目进行考评。对市局处室的考核,由市局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率考核办人员实施。主要工作任务是:依据考核细则对需要年底考核的履行基本职责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处室申报的加分项目实施考核和评价;考察是否存在加分项、减分项和否决项。

4、情况汇总。按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分工,各处室提交本年度内对各县(市)局相关工作的考评情况,有关职能处室提交本年度内对各处室有关工作的考评情况(其自身工作的考评由考核办负责),现场考核组提交考核情况,由考核办汇总。

(五)决定考核等次和奖惩兑现。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办提出的考核结果、等次排位和奖惩方案后,提交市局党组审定。

 

第九章 考核纪律与工作监督

第二十七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处室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局考核办设立考核工作咨询电话(0731-2581048),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市局监察室(0731-8633302)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投诉及举报。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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