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8]16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队):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县(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机关处室
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本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激发干部队伍的潜能与活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干部竞争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是指考核组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进行考察、核实,并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以此作为对县(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局机关各处(室、队)负责人的评价、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类考核原则;
(五)与单位、部门绩效考核挂钩原则。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分层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市)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局机关各处(室、队)负责人。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二个层次:
(一)领导班子是指县(市)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局机关各处(室、队)及其各处(室、队)负责人;
第六条 绩效考核分值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一)工作目标:以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二)班子自身建设:以班子的凝聚力、执行力等情况为考核重点,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班子的测评:以领导班子在一定范围内的整体形象为测评重点;
(四)个人的测评:以被考核对象的综合形象为测评重点,根据测评对象层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测评分值比例。
第三章 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处室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60分);
(二)自身建设情况(20分);
(三)班子测评情况(20分)。
第八条 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所在县(市)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队)绩效考核实得分的60%进行折算。
第九条 自身建设情况:考核的重点是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见附表1)。
第十条 班子测评情况:主要测评班子的工作实绩和效果、工作作风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等(见附表2)。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时,由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得分,自身建设情况考核得分,班子测评情况得分,综合计算出被考核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
第十二条 根据县(市)局党政领导班子,市局机关各处(室、队)的最后得分情况,分别按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队)两大类,分别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单位占25%,二等单位占50%,三等单位占20%,四等单位占5%。
在自身建设考核中,出现否决项的单位、部门为四等单位。
第四章 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和机关处室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单位、处室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80分);
(二)测评情况(20分)。
第十四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照所在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实得分80%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测评情况: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见附表3)。
第十六条 年度绩效考核时,由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综合被考核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测评情况,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第十七条 根据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情况,分别按县(市)局、市局机关处室两大类,以得分多少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的占42%,三等的占40%,四等的占3%。
第五章 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机关处室副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单位班子成员和处室副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70分);
(二)测评情况(30分)。
第十九条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照所在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实得分的70%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测评情况: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见附表3)。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时,由市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综合被考核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测评情况,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被考者的最后得分情况,也分别按县(市)局、市局机关处室两大类,以得分多少将被考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占被考核者总数的15%,二等的占42%,三等的占40%,四等的占3%。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县(市)局考核进入前一名的,推荐作为省局表彰的基层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县(市)局和机关处(室、队)在年度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单位的,所在单位和处室正职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以给予记功奖励;
(三)县(市)局副职和机关各处(室、队)副职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可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四)县(市)局副职和机关各处(室、队)副职的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三等的,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五)在对个人的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的,予以诫勉谈话,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其辞职的领导干部或降级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担任原任级别的领导或非领导职务。领导班子正职被免职的,可以降职使用或安排其非领导职务。其它人员被免职的,可以安排非领导职务或降级使用。
第七章 考核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县(市)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市局机关各处(室、队)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市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其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决定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绩效考核工作,对绩效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等进行审核,然后报市局党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提出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认定方案和奖惩方案等。
第八章 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的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考核结果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市局考核办设立考核工作咨询电话(0731-2581006),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市局监察室(0731-2581038)负责受理行政效能、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投诉及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50周岁的考评对象不参加考核,在此前提拔、改任、交流未满半年的,按原岗位职级考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局人事教育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