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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2008-04-0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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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8]17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队):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等七项制度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的审批处室外,任何处室、个人不准越权参与审批。

第三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室和法规处负责。

第四第 监督检查的范围:局机关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抽查行政审批文书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实行个案调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进行审批;

(三)行政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是否经批准后延长时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各审批项目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审批;

(六)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七)对待申请人是否公正、公平。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一次抽查。亦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八条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局务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务公开会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有效落实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省、市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机关及各县(市)局成立财务会审小组。财务会审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成员:监察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及干部职工代表2人组成。
  第三条 财务会审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及财务收支情况的会审。

(三)对大金额(市局机关1万元以上,县级局5仟元以上)采购办公用品的采购程序、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会审。

(四)对车辆采购、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会审。

(五)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六)财务会审小组对本级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财务会审的程序:
  (一)财务人员初核。凡会审的单据,由财务部门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单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月装订成册。
  (二)会审小组集体审核。会审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审核由财务人员初核后提交的单据,逐一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实行会审质疑制度。会审小组成员对有关票据有疑惑或不清楚的,可以提出质疑,由财务人员或有关经办人当面进行解释。
  (四)经审核后的单据由会审小组按册加盖财务监督小组公章。

第五条   财务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各项收入的范围、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

(三)各项支出的范围、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特别是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项目的审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和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大金额采购程序、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财务会审的时间

(一)市局财务会审小组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审。

(二)各县(市)局财务会审小组每月5日前对上一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审。

(三)市局财务会审小组适时对各县(市)局财务会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条 财务会审的要求:
  (一)
财务会审小组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二)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市局机关及各县(市)局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要公布一次,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财经纪律。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坚持依法依章办事。凡经会审发现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违规开支,挥霍浪费,帐目不公开,群众意见大的单位,要追究单位财务人员、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领导。各单位对实行财务会审制度要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财务会审小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财务监督(会审)小组要本着“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经费合法合理使用。

第八条  各县(市)局到市局所报发票必须按财务要求整理好,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后方可报帐,否则不予报帐。

第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省局规范性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接待场所实行相对定点管理

1、局机关一般的公务接待活动基本定点:三和大酒店、喜迎宾酒店、长沙宾馆、麓山宾馆、新长福酒店

2、特殊情况接待需另择地点的报局长审批。

二、接待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凡以局名义出面接待一律归口局办公室承办;

2、各处(室)业务工作需要接待的,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接待工作申报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地点,局领导的工作接待由办公室负责。

三、严格按下列标准实施接待,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突破

1、每批来宾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时间按一般工作餐接待。特殊情况需增加接待标准的由局长特批。

2、一般工作餐按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标准执行。

3、会议用餐一般按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标准执行。

四、其他规定

1、接待活动中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

2、接待活动中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尽量简化程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尽量做到热情接待,合理安排,客人满意。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机关办公用品采购领用制度

 

一、局机关的办公用品(含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实行统一采购。办公室根据领导和各处室每季度办公需要拟出计划,由财务处预算审核,报局长批准后采购。

二、采购人员必须2人,所采购的办公用品种类、数量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核实、签收、保管。

三、办公用品实行领取登记制度,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到办公室统一签领。

四、办公用品领取范围:电脑、复印机耗材、信封、公文纸、便函纸、宣传纸张、笔记本、圆珠笔(芯)、(红蓝)铅笔、碳素墨水、广告色、小刀、回形针、大头针、图钉、订书机(钉)、小尺子、胶水、拖把、扫把、撮箕、水桶、抹布及其它用品等。

五、其它办公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请示局长同意后采购。

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用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车辆的管理,合理地使用车辆,节约费用,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防止或减少各类车辆事故的发生,杜绝随意用车的现象,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使用规定

局机关车辆使用要保障重大事故查处或紧急情况的用车;保障工作一线的用车;保障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车辆调度管理

1、局机关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公务用车须先通知办公室,并填好派车单;各处室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好派车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否则视同私自出车。

2、稽查支队的行政执法车辆由稽查支队队长负责调度、使用。

3、局机关组织或参与大型活动,召开大型会议,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指挥和调度。

4、主要领导的车辆原则上相对固定,其他领导用车除保障其上下班和工作用车外,也纳入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范围。

三、驾驶员纪律

1、遵守交通法规,严禁开霸王车、赌气车和超速行驶、酒后驾驶;

2、严守保密纪律;

3、服从办公室调度和车队管理;

4、准点上班,无出车任务时在休息室待岗;

5、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定时检查车况,排除安全隐患,保证用车安全;

四、驾驶员出车补助及各类事故经济赔偿

1、驾驶员出车补助400/月,长途(出长沙市辖区)出车每天另外补助37.5元(以上补助只限于专职司机)。如当月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取消当月补助。

2、驾驶员每月报销一次因公的过桥、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并签字,再送办公室审核、登记,集中办理签字手续。

3、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主次,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经济赔偿责任。属违章造成的,负主要责任,单位在保险公司赔付后,超出部分按单位80%,司机20%;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赔付后按单位90%,司机10%;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赔付后,司机不承担责任。

4、对酒后驾车造成的各类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超出部分全部由驾驶员自理,单位概不负责。

5、用车人私自请驾驶员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超出部分由用车人和驾驶员各承担50%;驾驶员私自出车的,自己负全责。

6、私自出车发生的车辆被盗、丢失,由驾驶员按其车辆原价10万元以下的赔偿3万元;10-15万元的赔偿4.5万元;15-20万元的赔偿6万元;20万元以上的赔偿8万元;因参与违法活动,车辆被其他机关扣押、查封,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以上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受行政处罚,待岗半年,发基本工资,待岗半年后,再酌情处理。

7、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时,违章行驶、停靠,被交警部门或其它执法机关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办公室或分管领导,否则,一经查出无论损坏价值大小,一律取消当月出车补助费。

五、油料管理

1、全局车辆统一使用IC卡,实行定点刷卡加油,一车一卡一号,不再报销汽油票,特殊情况除外(离开长沙市区)。

2、驾驶员要妥善保管IC卡,按规定正确使用IC卡,防止丢失、损坏。

3IC卡发生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其再办理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六、车辆维修保养、保管

1、机关车辆实行定点保险与与定点维修,由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处联合确定保险公司与定点维修厂(重点应以方便就近及技术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好为原则)。

2、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购买,车辆的保养据行驶公里确定。一保为1500公里,二保为5000公里,三保为25000公里。

3、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安全员核实签字后,报办公室审查,凭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指定的维修厂修理保养,需要更换的配件单价在300元以上的,应将撤换的配件交回办公室。驾驶员应对修理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逐项核对。

4、维修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凭维修保养通知单和修理厂的维修费用单结算,驾驶员签字后,由办公室审核,并统一交领导签字,再由财务处报销。

5、驾驶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洗车费每年1000元。

6、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锁好防盗锁,防止丢失、被盗事件的发生。驾驶员因病住院或请休假期间,车辆交办公室保管。

7、开展无安全事故评优活动。通过保险公司查对,全年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未给局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安全奖600/人。

8、开展争创红旗驾驶员活动,年终对被评为红旗驾驶员的除进行精神奖励外还将有一定的物质奖励(只限于专职司机)。

八、车辆档案管理

办公室应将车辆的购入时间、价格、名称、型号、编号以及各项技术指标详细记录,建立检修情况和检修质量的资料,年审、买保险、养路费、交税方面的证件资料、使用情况记录,随车的附件及工具名称、数量等资料档案。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制度

 

为规范我局会议的组织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

(一)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或遇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研究事项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组成员。

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确定全市药品监督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药品监督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3、研究决定局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听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关于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5、按照省局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推荐、提名和任免干部;制定局机关干部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6、以局党组名义向省局党组、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机关党组织发出指示和重要文件。

7、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8、其他必须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局党组会议题由人事教育处每月上旬书面征求党组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组书记确定。

(四)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并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五)局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记录,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人事教育处负责督办,每半年通报一次督办情况。

二、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全体局领导参加,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通知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议题为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主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和有关重要决定;

2、讨论通过上报省局和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研究讨论机关各处(室、队)、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的有关事项;

4、研究处理全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讨论本机关作出的决定、规范性文件;

5、审批机关年度会议计划,研究决定召开全市性会议,听取以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下属单位重要工作、重要调研等情况汇报,研究形势,布置工作任务。

6、研究和通报处理重要的专项问题或紧急事项;

7、本机关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国内外形势及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2、分析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态势,通报近期工作,决定部署重要工作;

3、听取各处(室)阶段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检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听取重要调研工作的汇报;审定市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

5、讨论通过由市局下达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等;

6、传达贯彻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以及领导人的指示、批示;

7、布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

8、其它需要交局务会讨论通过或通报的事项。

四、其它会议

(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领导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就某一具体的专门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办理意见。由承办处(室)负责记录,并落实。

(二)每季度行政工作例会由局领导确定具体时间,局长主持,分管局领导、各处(室、队)负责人、四县(市)局局长参加,汇报上季度工作情况,讨论安排本季度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三)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及领导人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总结全局工作。

(四)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和部署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时间由局党组确定。

五、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

(一)行政工作会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党群工作会议组织由人事处统一负责。根据会议需要可要求相关处室协助做好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各处(室)需要提交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文件,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有关处(室)的,会前应与有关处(室)协商,如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时,要在会上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四)各处(室)向局有关会议汇报问题,要形成书面材料或提纲,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具体明确,汇报要言简意赅有针对性,以便让局领导做出决定。

(五)局办公室对有关会议均应作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阅后方可印发。

(六)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是严格按会议通知确定的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确不能参加的,会前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批准视情更换。

(七)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遵守会场纪律,将通信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位置,不得随意中途退会。对领导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宣传。会议作出的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八)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机关有关处室和有关单位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办公室反馈,办公室负责督办,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督办情况,重要的事项,按时限要求发出督办专函,写出督办报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会议决定执行的,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并申请开会复议。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机关公文办理工作的规定

 

为规范公文办理,提高办文效率,制订此规定。

一、关于收文

(一)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拟办。领导批办、相关处室承办。对各类会议所发的文件与会人员应及时送交办公室。

(二)收到下级上报的需要办理的文件,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三)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可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处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五)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后办理。

(六)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七)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二、关于发文

(一)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类文件的拟稿,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业务类文件的拟稿。

(二)凡是以局党组或行政名义下发的文件,文字上由办公室审核把关。文件起草部门或个人应当按行文要求,附好发文稿纸,出好清样,送办公室进行文字、文种审查。

(三)文稿由办公室审核以后,提出修改意见,文件起草部门或个人修改后,将文稿送办公室主任传签。一般性业务工作文件可由主管副局长签发,凡涉及全局文件必须送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拟制发的公文紧急程度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认定,并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急件”、“特急”。因报文部门人为因素造成办文紧急的,一般不作急件或特急件办理;因特殊情况必须作急件或特急件办理的,需经有关领导签字认定。

(五)签发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制、审核、盖章,由拟文部门负责分发。

三、凡是以局名义上报的总结、报告等材料,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报相关领导签发后方可上报。

四、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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