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岳麓区含浦等三个镇药品和医疗器械
行政执法授权管理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8]51号
望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强化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职权和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将因管辖调整划归长沙市岳麓区管辖的原望城县含浦等三个镇范围内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单位(个人)行政执法权委托望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区域和范围
划归岳麓区管辖的含浦、坪塘、莲花三个镇管辖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上述辖区内单位不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批发企业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委托执法权限
望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在委托区域、权限范围内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许可权。依照市局授权行使的行政许可项目相关工作。
(二)行政检查权。对委托范围内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四)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适应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案件。
(五)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或者委托区域、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市局直接处理。
(六)其他依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受托单位责任
1、必须在委托权限和区域范围内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局相关配套规定实施。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4、按照委托执法的权限和区域,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5、及时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汇报执法情况;重大案件和需要联合执法的,必须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区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区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资料。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授权。
5、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过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究。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委托期限为3年。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