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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07-3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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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食药监发[2008]58

各县(市)局、机关各处(室、队):

    《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办案行为,完善行政执法文书制作、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稽查办案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各类文书,以及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行政执法需要补充的执法文书,适用于药品日常监督、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

第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真实、规范。

文书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应按要求统一编号。文书的文号形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的编号形式:年份+序号。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定性和量罚的法律依据,要准确写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及其条、款、项、目。引用法律优先引用法律、法规效力高的,不得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

文书首部预留栏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空缺;确实不能填写的应用斜杠填满。

文书正文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应简明、完整、准确。

文书尾部按要求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准确无误。

填写应用蓝黑色或者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书整洁。

文书中的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者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原书写错误的内容应可辨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改动处加盖公章。

第六条 文书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记录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者含义不清的词句。

第七条 向当事人告知或者下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部文书,必须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加盖行政机关的公章,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收确认。

对外使用的文书设定签收栏的,直接送达时,应由当事人或者接收人直接签收;未设定签收栏的,应使用送达回执。

第八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项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设置“当事人”项目的,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全称;是公民的应填写其姓名(以身份证姓名为准)。当事人名称在案件文书中应前后一致。

“案件来源”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填写: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机构检验(药品抽检)、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其他部门移送等。

案由填写:当事人单位(姓名)+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文书设置“当事人”项目的,填写案由时“当事人”可省略。

文书设置地址和时间的,应写明具体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第九条 《立案申请表》应简明扼要写明案情,按案情发生的时间顺序、性质、程度叙述,写明已掌握的证据和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十条 《现场检查笔录》要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检查的过程。笔录应写明被检查场所和证物的详细地址和具体方位;现场调取的证物和现场拍照、录像,要注明证物和拍照物品所在的位置、名称、数量、状态和标记等。 

第十一条 《调查笔录》,调查询问应当根据案情事先拟定询问内容。正式询问之前应交待如下事项:

    (一)办案人员自我介绍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询问被调查人是否已知悉,是否申请调查人回避。用语:你好,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证号为××××,你是否看清我们的证件,有无申请回避的要求和正当理由?

    (二)交待调查的目的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用语:我们今天请你来的目的是就××案件向你了解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提问,说假话作假证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你有权就案情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以上权利义务你是否听清?

    (三)询问核实被调查人身份及与案件的关系。用语:请你介绍自已的身份情况和与本案的关系。

    相对人提供书面材料的,应载明名称及编号等可行区分的特征并附于《调查笔录》之后,不必全部摘录。例:被调查人提供××发票×张,编号为××××,附后。被调查人当场提供的书证、物证应由被调查人当场确认并签字。

    十二《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发现案件线索和对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鉴别,了解相对人违法的原因及违法的主观状态等。

    调查笔录的提问应简明扼要,直指主题,不得威胁被调查人、不得诱导被调查人进行陈述,不得由调查人陈述事实由被调查人进行判断。调查笔录对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应予详细记载,对被调查人提供的案件本身的线索和案外线索都应予以记录。

    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陈述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两个以上适格被调查人陈述一致、与其他证据无矛盾,并经过严格审核后,调查笔录方可用来定案。

第十三条 《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均应当场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用指纹、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属实”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笔录为多页时,每页末均应有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如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录人应在笔录上注明。

一个案件多个现场或者同一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应分别制作。

前款所称当事人包括被调查人、被检查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等。

第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与通知书编号须一致,并与封条同时使用。

通知书应写明保存原因、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条件,并附带物品清单。

封条应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公章,并注明日期。

对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附物品清单。

第十五条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通知书编号须一致,并与封条同时使用。

查封扣押通知书应写明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保存条件,并附物品清单。

查封扣押的物品被排除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时,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应附物品清单。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报告》正文的内容及书写形式:

    (一)逐日列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

    如:×年×月×日,接到公民举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封扣押××药品;×年×月×日,对××公司质管经理进行调查;×年×月×日,去函××药监局请求协助查询……

    (二)写明案件事实,对卷内证据逐条进行分析。

    如:证据一:××号药品检验报告书,证明××医院使用的××药品是假药;证据二:处方笺×张,证明该院××药品的使用单价为××元;证据三:……

    (三)相关数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

    如:违法所得N元=销售单价N元×N盒﹢销售单价N元×N盒;货值N元=违法所得N元+销售单价N元×库存数N盒…….

有完整销售清单的可不列计算过程。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对意见的驳斥或采纳情况。

    如:相对人提出应当减轻处罚的理由…,调查人员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五)综合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提出处罚意见。

    如:相对人从正规渠道进货,手续齐全,且销售的劣药数量不多且大部分已召回,案发后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所述,建议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

叙述案情,说明理由和处罚依据,必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准确,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

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终结报告上签字。

    第十七条《案件合议记录》应当重点记录讨论过程,详细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发言内容,包括不同意见。汇报案件事实的部分从简。

参加合议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八条 案件合议后,应将案件全部材料和《案件审核意见表》送政策法规处审核。政策法规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移送立案调查人员。

第十九条 《撤案申请表》应写明相关事实、撤案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写明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写明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应在告知书上写明“放弃陈述申辩权”或者“不陈述、不申辩”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听证告知书》应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表明放弃听证权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告知书上应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陈述申辩笔录》应真实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陈述申辩人对案件性质、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等陈述申辩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书面对其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将其书面意见附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审批表》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危害,当事单位(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汇报人汇报重大、复杂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讨论争议要点、讨论决定,应记录发言人和主持人的原话或者原意。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政策法规处整理后随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使用制作式文书,至少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一)文书名称及编号。

    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药行罚字[××××] ××号)

    (二)相对人基本情况。

    例: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三)案件来源、办案经过。

    (四)案件事实。

    例:本局查明:……

    (五)列举、分析证据。

    例: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例:当事人辩称:……

    (七)决定的理由,即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法律依据选择的理由、决定裁量的理由。

    例:本局认为:……

    (八)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款、项、目。

    (九)处罚决定的内容。

    (十)交待缴款银行、救济途径等事项。

    (十一)决定日期及公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应当严格依据处罚条款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增减内容。责令改正应单独作出,不应出现在处罚决定的内容中。

制作好的处罚决定书不得涂改或者改写。

第二十六条   《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听证通知书》应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客观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

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意见应记录清楚。

笔录按主持人、调查人员、当事人的问答顺序分段记载;听证会进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退出听证的,应记入听证笔录。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有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笔录应记录其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等,听证代理人出具当事人委托书等情况。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简明扼要叙述主要违法事实,以及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等。现场无法取得证据的,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三十一条 《送达回执》应由当事人或者接收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书》等执法文书未设置当事人(接收人)签收的,都须制作送达回执,以证明该文书已送达当事人。

《送达回执》中“送达方式”栏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规范完整填写。

留置送达,应注明当事人拒收事由和日期,并有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委托送达,应注明委托原因,被委托人名称(姓名),并由被委托人签名;邮寄送达,应采取挂号邮寄并保存回执;公告送达,应注明发布公告的媒体及日期,并留存公告的原件。

第三十二条 《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应对当事人申请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理由及期限,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应写明理由;同意的,应写明延(分)期缴纳的数额及期限等。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写明被申请执行人经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所作出决定或者判决(裁定)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当事人、案由、处罚决定内容、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结案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 《协助调查(查询)函》应写明需要调查或查询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协助调查(查询)的要求和完成时间。

第三章 文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对药品监督稽查办案文书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已办结归档的行政处罚文书案卷由政策法规处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鉴的各类文书,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加盖印鉴,并建立使用台帐;领用时,须由执法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案件移送书》、《立案申请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政策法规处与稽查支队指定的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同一案件不同文书,使用统一登记的编号号码,其他执法文书的编号,由稽查支队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案卷材料的整理要求:

(一)卷内文书证据材料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排列:案卷目录、处罚决定书、立案申请书……,其他文书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二)对同类证据应当分组,并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统计说明。如:证据一:药品销售清单共××张,共计销售××批号××药品××盒,销售收入××元……。

(三)在调查取证中获得的原始材料或证据附在相应的笔录之后。与案卷材料规格不一致的证据应当使用A4型的白纸进行粘贴或折叠。卷内同一案件材料有文字、照片、图片的,装订时,文字材料在前,照片、图片在后;录音、录像材料编号分别存放。

第四十条 案卷目录填写要求:

(一)顺序号:以案件文书排列先后次序填写序号(附:案卷目录);

(二)文件名称:应照实抄录,其他没有名称的,应自拟名称,外加“[ ]”号;

(三)页号:照实抄录该文书在案件内的按顺序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案卷材料装订原则上按一案一件,应当使用统一的牛皮纸质案卷封面进行装订。案件原始材料应避免使用传真件。文书装订时要去掉大头针、订书针、回形针等金属物,原件材料规格小或者大的,应进行贴补或者裁剪,保证卷宗整齐干净。

案件材料每页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的自然顺序依次编上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封底不编页号),编好的页号不得涂改或者改写。

装订好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

第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案卷,应在每周一由稽查支队承办人员移交政策法规处备案、归档。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案卷,应在结案、整理后于每月5日前移交政策法规处归档。

第四十三条 归档后的案卷,未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调阅、复印。确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借阅、调阅、复印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四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建立执法案卷交接和借阅登记。经整理归档的案卷由交接人和接受人签字;经批准同意借阅、调阅、复印案卷的,必须按时归还,同时办理借阅卷记录。

第四十五条   案卷的保管期限,可根据该案重要程度,选择短期、长期或永久,并在案卷封面上填写清楚。

列为短期保存的案卷,其保存期限为15年;列为长期保存的案卷,其保存期限为50年;列为永久保存的案卷,为重大或者造成人体伤害的案件。

案卷保管期限已满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按规定造册销毁,不得作为废纸转卖出售。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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