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32家药品零售企业未按时
申请GSP认证的通报
长食药监发[2008]60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药品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目前全市有132家(具体名单见附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GSP认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上述药品零售企业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其于2008年8月15日之前改正,同时列入不讲诚信企业黑名单;该名单中所涉及到的连锁公司在其所属门店整改未到位之前我局暂停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的申请。
二、对逾期仍不申报GSP认证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报!
附件:未按时申请GSP认证的企业名单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