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局将因区域管辖调整划归长沙市区管辖的部分区域范围内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单位(个人)部分执法权委托长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开福区区域内部分经营(零售及零售连锁)和使用单位或个人的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附:委托长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范围)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可在委托区域、权限范围内以市局的名义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委托范围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行政处罚适应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案件。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定职权或者委托区域、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市局直接处理。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区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资料。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解除授权。
5、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必须在委托权限和区域范围内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省、市局相关配套规定实施。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4、按照委托执法的权限和区域,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结案后的执法文书,按规定整理按每季交市局政策法规处。
5、及时报告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汇报执法情况;重大案件和需要联合执法的,必须及时向市局领导报告。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区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委托期限为3年。
附件:委托长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范围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委托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16份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附件:
委托长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范围
开福区捞刀河镇(含大安、板塘、大明、高岭、捞刀河、凤羽、中岭、白霞、大星、罗汉庄、伍家岭、汉回、乌溪、广胜、金霞、钟石、茶子山、沙坪、自安、成功、竹坡、双湖、海塘、告塘村,彭家巷、捞刀河、高源社区)所辖区域。
上述辖区内不包括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