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食药监函[2007]16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湘食药稽办函[2007]121号)精神,要求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的销售及用于鞘内注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的销售及用于鞘内注射。同时通过药品招标采购网查询等方式,核查辖区内上述两种药品的销售、使用情况,并将辖区内有关情况随时报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
二、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的销售及用于鞘内注射。并将本单位关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购销及库存情况于9月3日下午5:00前书面报送至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
三、对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高频 粟贵芳
联系电话:0731-2255315(传真) 0731-2581040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