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132家未按时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通报。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为此,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对所有新开办药店都下发了按时申报GSP认证的书面通知。但到目前为止,全市仍有132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GSP认证申请(见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该局对上述132家药品零售企业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上述药品经营企业于2008年8月15日之前改正,同时列入不讲诚信企业黑名单;该名单中所涉及到的连锁公司在其所属门店整改未到位之前,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的申请。
二、对逾期仍不申报GSP认证的企业,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