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事项: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
许可条件:
1、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者主管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长沙城区必须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者主管药师职称以上(含主管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两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两名);
县城必须配备一名执业药师和药师职称以上(含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
县以下必须配备至少一名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负责审核或监督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上述人员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学人员一般1年内不得变更。
4、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不设仓库,并具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营业场所、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且保证2年内不得变更营业场所。变更经营场所按新开办办理;
5、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配有中央空调的(A类超市),药店必须有独立的区域,营业场所的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如果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不配备有中央空调的,所设立零售药店须完全封闭,与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分开且营业场所的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6、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7、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健康体检合格。
许可数量: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许可费用:见办事公告(按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费[2004]77号《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收费,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
许可期限:筹建审批30个工作日;发证审批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辖区在相应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受理】
电话号码:市内五区0731-4140006,长沙县0731-4069415,望城县0731-8056315,浏阳市0731-3665185,宁乡县0731-78227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受理的申请许可初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需补充完善材料的,在4日内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并由市政务中心窗口【或者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单位(人)。
2、现场检查:对拟办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依据验收标准,组织药品监督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与被查双方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3、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上书写初审或验收意见。
4、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人员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拟办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筹建或者发证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报处长审核。
(三)时限:筹建20个工作日;发证7个工作日。
B、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参与对拟办企业的现场检查。
2、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3、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筹建6个工作日;发证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交承办人办理;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筹建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或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号码:市内辖区0731-4140006,长沙县0731-4069415,望城县0731-8056315,浏阳市0731-3665185,宁乡县0731-782272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的,由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交由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的,将写明理由的《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审批表》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申请表》(一份)移送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3、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225761;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所需提交资料及表格下载: http://222.240.166.21/csyj/download/download.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