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单位核定办理程序
许可事项: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单位核定
许可对象:申请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许可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1条。
许可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2、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条件;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七条的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许可费用:见办事公告。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4000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本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送交局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对拟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依据湖南省零售企业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标准,组织药品监督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记录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表》(附件3)。检查与被查双方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分表》上签字;
3、出具审查意见: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拟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审表》(附件4)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B、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参与对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企业的现场检查。
2、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审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增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审表》上签署同意增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审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4000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由市场监督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交由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将写明理由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验收评审表》(一份)移送行市政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3、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申请人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4、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5、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2225761;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所需提交资料及表格下载:http://222.240.166.21/csyj/download/download.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