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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卷烟消费者和零售经营户的公开信
2007-10-2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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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卷烟消费者和零售经营户: 衷心感谢你们对长沙烟草工作的热情关注与大力支持!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执法部门的全力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烟草市场净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也有部分不法分子受高额利润的驱使,从事制售假冒卷烟和走私烟等违法经营活动,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规范全市烟草市场的经营秩序,经长沙市政府两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烟草专卖局与市公安、工商、技术监督、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开展卷烟市场集中清理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经营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违法经营烟草的行为告知如下: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专营和许可证制度。通俗地讲,没有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就不准擅自生产烟草专卖品;没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就不准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不准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下列行为都是违反《烟草专卖法》的:1.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2、驾驶员承运无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4、卷烟零售经营户一次销售卷烟50条以上(包括50条),视为无证批发卷烟;5、进口卷烟的包装上没有标明“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属于走私烟;6、卷烟零售经营户如果不是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卷烟,即属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如:从省外、市外,或从附近的卷烟经营户店中进货,从社会上回收礼品卷烟等;7、没有在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准从事卷烟经营业务;8、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假冒卷烟等);9、使用过期失效的许可证或者转让许可证。 在此,希望全体市民和卷烟消费者迅速行动起来,共同参与,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提供和举报案源线索;全市广大卷烟零售经营户要以守法经营为荣,以违法经营为耻,自觉抵制不法经营行为,争做守法诚信经营户。 为了广辟线源,迅速准确地打击不法分子,我们始终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卷烟违法犯罪活动。目前,举报制售假冒劣卷烟案件和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都将给予奖励。对查获假冒伪劣卷烟实行的奖励标准是:假冒一类品牌卷烟,按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假冒二、三类品牌卷烟,按货值金额的8%给予奖励;假冒四、五类品牌卷烟,按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案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其他违规卷烟的举报奖励办法仍按以前的政策执行不变,如:举报无证批发、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或者是非法运输和经营烟叶、烟丝、烟机等烟草专卖品等)。奖励不记实名,以充分保护举报者人身安全。有效举报一经查实,即可按政策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 全市卷烟消费者和零售经营户及各界同仁:维护正常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是建立和谐社会、鼓励公平竞争的需要,是确保长沙市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在此提请大家增强法制观念,明辨是非,声张正义,积极参与卷烟打假打私工作,为创造经营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而共同努力! 举报电话:4453765 4458150 部门:长沙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稽查支队) 地址:解放西路鱼塘街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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