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长沙市烟草经营户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6月29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条、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号国务院第223号)第2条、第6条、第11条、第16条
许可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期不少于1年,主营百货、副食、南杂或宾馆(饭店、酒店);
2、企业法定地址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在当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合法居住证明;
3、办证人有自主经营能力,谁持证,谁经营;
4、城镇经营者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乡村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元以上;
5、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具体细则请看电脑显示屏);
6、固定的经营场所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内容一致;
7、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表、告知书(签名盖章递交);
2、经营地场所合法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要求租期1年以上、带原件核对);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带原件核对);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要求带原件核对);
5、经营场所5寸门面相片1张;
6、经营者1寸免冠相片2张。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烟草专卖局窗口人员(受理电话:0731-281989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按许可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2、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地点是否符合合理化布局的要求进行现场勘验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送局领导审批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下达许可决定
2、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工作人员制作许可证件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工作人员
2、市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烟草专卖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522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