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35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
3、《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第4条、第6条
二、 许可对象:
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申请人
三、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四、 许可材料: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审批表》;
3、应急设施、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4、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设施的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一名主要自然人股东)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现场管理人员名册及雇用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现场操作人员名册及雇用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10、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11、危险货物作业趸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12、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和平面设置图;
13、实行封闭管理、禁火等重点部位的概况和平面布置图;
14、应急预案(包括队伍的组成和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应急人员联络表);
15、消防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16、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17、安全评价报告;
18、资质评估报告。
说明:
1、“资质评估”是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评估小组。
2、“资格证书”是指通过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3、资格证书培训班持证率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的持证率达到100%。
(2)、现场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的持证率达到80%。
五、 许可程序:
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市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工作人员初审→市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会审→市海事局主管领导决定→市地方海事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颁证与告知
六、 许可收费:
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湘价费(2002)44号规定
七、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99号
邮编:410008
联系电话:0731-2445267 传真:0731-244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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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线:128路、149路、159路、801路捞刀河桥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