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条、第十三条
二、 许可对象:
码头建设申请人
三、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 许可材料:
1、在港口区域外建设码头申请报告书原件;
2、港口岸线(滩地、水域)审批表;
3、新建码头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4、新建码头的相关资料、图纸及可行性报告;
5、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书(规划、国土、建委、水利、环保等部门)复印件。
五、 许可程序:
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市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工作人员初审→市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会审→市海事局主管领导决定→市地方海事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颁证与告知
六、 许可收费:
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湘价费(2002)44号规定
七、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地址:长沙市芙蓉北路一段99号
邮编:410008
联系电话:0731-2445267 传真:0731-2445272
投诉电话:0731-2445216 2445218
行车路线:128路、149路、159路、801路捞刀河桥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