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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2007-11-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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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一、 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2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六条、第十三条
二、 许可对象:
码头建设申请人
三、 许可条件:
1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 许可材料:
1
、在港口区域外建设码头申请报告书原件;
2
、港口岸线(滩地、水域)审批表;
3
、新建码头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4
、新建码头的相关资料、图纸及可行性报告;
5
、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书(规划、国土、建委、水利、环保等部门)复印件。
五、 许可程序:
长沙市地方海事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受理→市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工作人员初审→市海事局港政管理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会审→市海事局主管领导决定→市地方海事局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颁证与告知
六、 许可收费:
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湘价费(200244号规定
七、 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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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10008
 
                         
联系电话:0731-2445267        传真:0731-244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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