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一)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三) 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四) 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五) 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基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基建处办理许可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交通厅审批(国、省道或国家及部委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基建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2、基建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人员。
3、受理人须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