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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5)

2007-12-1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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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6、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明。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有关项目和标准收取。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适法性和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受理人或受理单位须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  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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