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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金融证券方面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促进全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担保业和期货业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以及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协助中央监管机构与做好监督管理。
(三)履行长沙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及涉及地方金融证券保险担保信托领域的重大问题,负责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证券保险担保信托市场运行的宏观指导,抓好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组织指导银行卡产业发展。
(四)组织实施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设立、运作进行监管;负责对全市担保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担保行为,整顿、规范和发展担保市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好市担保发展资金。
(五)承办我市公司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等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提高上市公质量;负责预审股份有限公司两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资产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六)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参与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改革工作。
(七)参与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偿债机制建立;组织实施政府投融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牵头组织、指导地方债券发行等直接融资工作。
(八)指导地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信托业和期货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九)负责全市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基础信用信息整合,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征信市场培育、管理。对信用征信机构和信用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十)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金融系统文明创建工作。
(十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联系与协调。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