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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7-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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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五)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行政许可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
第四条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实施行政许可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办理行政许可决定;
(三)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四)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行政许可案卷的规范和管理;
(六)负责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报送行政许可情况及有关行政许可文件;
(七)负责其他需要承办部门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驻市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政务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
(二)负责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审查;
(三)负责行政许可联合审查、组织协调;
(四)负责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
(五)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六)负责行政许可的收费;
(七)负责督促承办部门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
(八)负责在局域网上公开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和信息,组织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九)负责其他需要政务窗口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承办部门和政务窗口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 承办部门和政务窗口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部门和政务窗口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必须按局统一制定的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第九条 行政许可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或制作办事指南,放置办公场所和政务窗口,供申请人自由取阅。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部门和政务窗口应当说明、解释。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取得风景园林绿化行政许可的,向政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务窗口应当即时填写《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承诺件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窗口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政务窗口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告知。
第十二条 政务窗口应当将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于2日内联请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政务窗口对申请人因部分非关键性申请材料不全暂不能进窗,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能承诺补齐《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中所缺材料的,可予以先行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部门应当于规定期限前二个工作日内填写《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时间审批表》,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制作《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承办部门要制作《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 依法要举行听证或组织专家论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报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举行听证或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统一格式的现场勘验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准予行政许可,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并转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条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制作《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转政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由本局审查后报上级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四章              送达与收费
第二十二条 政务窗口接到承办部门转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文书时,政务窗口应要求申请人签字登记。
第二十四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许可收费统一在市政务中心进行,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承办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法需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承办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接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承办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时有违法行为或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制作《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被许可人。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的,填写《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或《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向政务窗口申请,转承办部门依法办理。
第三十条 政务窗口、承办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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