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32条
2、《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10条、第16条
3、《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11条、第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3、经规划国土局划红线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国土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联合审查签审表;
(3)经相关部门签审的总平面图;
(4)工程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设计合同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7366)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绿化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建设项目是否在经批准的土地征用红线范围内;
(2)审查申请建设项目是否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核;
(3)审查申请绿化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4)审查申请绿化方案设计单位是否有绿化设计资质;
(5)审查申请绿化方案是否可行,绿地率是否达标。
2、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植被情况进行查勘,对设计方案的实施可行性进行调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呈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返回绿化处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提出理由,并按程序将材料退回审核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实,在许可文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的,及时转告申办人并书面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446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