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29条、第34条
2、《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19条、第20条
3、《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0条、第13条
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17条、第18条
5、《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7条、第9条、第17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3、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4、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5、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书面申请;
(2)不少于同等园林绿化面积的补偿方案(含用地、资金、建设方案等);
(3)填写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窗口领取或可在“长沙市园林管理局网站(YLJchangshagovcn)下载;
(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5)申请用地及补偿用地的蓝线图或红线图;
(6)国土局认可的改变用地性质批复;
(7)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权属人的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市民听证及上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7366)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科技处、绿化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核有关资料是否情况属实;
(2)审查补偿方案是否确实可行。
(3)决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认可或进行市民听证。
2、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项目的用地范围及周边地形地貌和建筑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意见书》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返回相关处室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提出理由,并按程序将材料退回审核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实,在许可文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及时转告申办人并书面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446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