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21条、第24条
2、《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19条、第20条
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10条、第19条
4、《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19条、第20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确需树木更新、林相改造;
3、确实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的。
需提交的资料:
(1)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树种、面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2)绿化规划设计方案;
(3)征占用地要提交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以及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意见。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7366)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风景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对树木更新抚育是否经管护单位同意;
(2)审查申请更新修剪树木是否确系死亡或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3)审查申请更新树木是否确实影响建设工程施工,无法避让;
(4)审查申请树木更新抚育的方案是否确实可行。
2、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更新树木的地点、树种、长势、数量状况、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结果。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呈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交风景处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提出理由,并按程序将材料退回审核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实,并在许可文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的,及时转告申办人并书面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446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