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11条、第16条
2、《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12条
许可条件:1、申请单位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单位经过工商部门(预)核名;
3、提交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
4、符合建设部城建〔1995〕383号《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局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1—4167366)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资质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
(2)审查申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职称;
(3)审查申请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及岗位合格证书是否属实;
(4)审查申请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及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5)审查申请企业是否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对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的审核证明;
(6)审查申请企业业绩是否属实;
(7)审查申请企业其他文件、证明。
2、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两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资质办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企业办公场地、生产设备、人员情况等进行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写呈报表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核,说明情况将材料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1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呈报表上签署意见,返回资质办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提出理由,并按程序将材料退回审核人员。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局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实,在许可文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核结果并在窗口公示,将应归档的资料复印保留;
3、对未通过审批的,及时转告申办人并书面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园林管理局监察室电话:0731-446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