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长沙市基金监管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明确基金监管工作责任,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36号),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市征管范围的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及政策性取得的专款均属本监管范围。
第二条 各类基金遵循全面监管、依法监管、分类管理、报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长沙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基金分管副市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长沙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市各类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征管部门实行总体领导。
对基金的总预、决算,政府性基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使用,预算外基金使用项目或征收中的减免,基金余额存量情况的调整使用,存量基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拆借调配方案,由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三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监察局对各基金征管部门进行监督,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基金监管不作为的责任人或违规违纪现象予以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全市各类基金进行综合管理,对全市各类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七条 市审计局对全市政府性基金(专款)及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实行年度审计和绩效审计,并向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审计情况。
第八条 各类基金征管部门必须成立内部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制定内部监管规定,各类基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基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监管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基金征收单位应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每年年终对非政策性因素而未完成征收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和市监察局进行行政问责。征管单位应制定具体征收办法,报主管部门和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各基金征收单位和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征收或以收抵支。
第十一条 严格各类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各征管部门对编制的基金预、决算应实行内部联审制度,并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据。
第十二条 严格基金的账户管理。各政府性基金及社会统筹基金的征收单位,原则上一个基金限开一个银行账户,但根据使用要求可以在一个银行账户下开设若干分户。各征管单位不得擅自开户,需新开户(含过渡户)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和基金主管部门联合批准,并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其中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存款,在依法选择银行时,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三条 严格基金的票据管理。基金征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得打白条和用其他票据替代,并做到票款同步。市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实行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基金的余额管理。政府性基金(专款)及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保基金应严格存量管理,不得违规拆借周转、挪用、截留资金,余额存储方式必须经管理委员会或征管部门集体审批,并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类基金监督采取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年初余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大额基金、社会影响比较大的基金采取重点监督,每半年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运作的全过程进行一次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支出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管。其余基金采取一般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财政、审计及相关责任人忠实履行职责情况,对监管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纳入各征管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搭建基金监管平台,实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与基金(专款)征管部门的联网,实现基金的动态、长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在基金管理与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挪用养路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政府性基金、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基金、民间基金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物业维修资金参照本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专款)管理范围。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经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预、决算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开设银行账户须经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票据使用管理应与财政有关规定对接。
第二十一条 对全市各类民间基金,市财政、民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严格规范民间基金的募集与支出使用管理。每年年底,由市民政局向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民间基金的监管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长政发〔2006〕36号文件和本监管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工作流程,提出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