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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条 例》规定将事故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各级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门在报告政府和上级部 门的同时,必须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综合统计,市公安交警、消防、交通、煤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统计月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必须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以及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市级及以上受监的建设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工作。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的较大事故,分别由公安交警、交通海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的组建由事故调查牵头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函告相关成员单位,同时应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担任,副组长由组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指定。 四、事故调查完毕后,由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将事故调查报告及证据附件等相关调查资料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负责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五、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 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市直有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应将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 六、事故责任单位必须为事故调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保证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所需的经费,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履行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批复工作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