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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长沙县金融安全区称号的通报

200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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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02〕13号)的精神,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暨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对长沙县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达到了合格标准。经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研究,决定授予长沙县“金融安全区”称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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