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朝阳路改扩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008-05-23 作者: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朝阳路改扩工程项目范围内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8〕17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进朝阳路改扩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朝阳路(人民路—解放路)改扩工程项目范围内涉及相关单位及个人0.5790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及界址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73713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办理有关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