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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几项具体规定(试行)长规发[1998]14号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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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设计院、所、公司、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设计水平,便于统一审查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详规编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 编制原则
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须准确标明周边地形地物实际情况,同时须标明地下管网、空中线路走廊及规定保留树木等情况。所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反映实际地形。详规中确定的相关要素(坐标、标高、平曲线要素等),注重与已规划而暂未实施的路、桥、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网市政公用设施等相衔接。
二、 规定规围
本规定的使用范围限于城市局部地区(地段)之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工厂区、综合区、专业规划区及单位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 工作阶段
四、 可分为方案审查和成果审批两个阶段
(一) 方案阶段(规模较小的可省)
1、 该方案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及其内容摘要。
2、 城市规划道路及城市现状道路。
3、 现况地形地物(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指北针,比例尺。
4、 方案优缺点比较说明,包括设计依据,指导思想、位置和规模、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5、 地形复杂时应标明与相邻之间地物的关系,建筑物与档墙、护坡、踏步等的关系。
6、 可用徒手(或直尺)、铅笔(或彩笔)等自由表达。
7、 简要文字说明。
(二)成果阶段
1、设计图纸
(1规划位置(重点工程或够居住组团级以上规模的)一般可用小比例尺附在总平面图的一角。
(2)总平面图,依据采用方案进一步完善设计内容。
(1) 城市规划道路坐标、平曲线要素、标高及城市现状道路。
(2) 城市坐标网、水准点。
(3) 用地红线范围四至方向定位(注明控制点坐标,如单位四址天然阻隔可不标)。
(4) 地形地物现况,表示在同一图上,,为表示与周围相应的环境关系现况表示范围需超出用地四至范围不少于30米。
(5) 主要项目(包括道路)的位置坐标和设计标高、尺寸、建筑层数、建筑物编号(或名称)、道路交叉点、主要变坡点的坐标、标高、破向箭头等。
(6) 绿化及美化设施的布置示意。
(7) 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1;500或1:1000)。
2、图纸设计简要说明
(1) 所选用的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及内容摘要。
(2) 设计依据
(3) 本工程所提供图纸来源、比例等。
(4) 说明场地周围环境以及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建筑现况及其相互关系。
(5) 概述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地理情况以及场地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绿化状况是否保留或拆除等情况。
(6) 概述建筑物布局方式,空间组织与周围环境协调方式等。
3、图例(按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并标注建筑物使用情况可省)。
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必须符合以上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图纸不实或有误的应付相应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试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文件
199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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