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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管理有关规定(试 行)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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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管理,根据《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详见《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在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办理户外广告规划审核。
第三条 户外广告规划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已由市工商局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受理章);
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3、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4、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包括
(1) 平面位置示意图2份(须反映周边道路、所属建筑及其他相关环境情况);
(2) 平、立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2份;
(3) 彩色效果图2份(在现状照片上制作,两个以上角度,须反映整体环境效果);
(4) 剖面图2份(反映设置结构关系)。
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核遵循以下程序:
1、综合处窗口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设计处(工作时限1 天)。
2、设计处经办人初审后报处审(工作时限1天)。
3、设计处负责人审查,签审后报主管局长(工作时限1天)。
4、主管局长审定后批返设计处。设计处经办人整理审核意见,在2份彩色效果图上签署审核意见,在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中填写规划审核意见(填写后复印1份作存档件),将案卷转综合处。
综合处在已签署审核意见的2份彩色效果图上,和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规划审核意见栏上加盖局规划审查专用章,将部分资料存档,其余资料退窗(工作时限1天)。
存档资料包括:
⑴市工商局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复印件1份;
⑵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户外广告规划审核申报表;
⑶现状照片1份(两个以上角度);
⑷户外广告设计图及简要说明1份
⑸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审核法定工作周期为4个工作日,须报市政府审定、不符合要求须修改设计、须有关单位会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凡在未编制户外广告规划的地段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须组织专题论证会,论证会时间不计入工作周期内。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由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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