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长沙概况 | 领导之窗 | 政府机构 | 政务公开 | 社会事业 | 统计数据 | 计划规划 | 法规公文 | 人事工作
您的位置: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府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规划局相关政策


《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2007-10-31  来源:长沙慈善网  作者: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长规发[2006]48号 签发人:罗利克



关于印发《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程序规定(试行)》的

通 知



局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审查程序,提高办卷效率,现结合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长规发[2005]117号)的规定,就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必备资料、相关要求及与相关处室的工作衔接等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筑审批与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的程序配合

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第二阶段“报建图审查”的项目,即可申报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并原则要求凭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联系单。

二、建管处经办人注意事项及综合处办理业务依据

根据长沙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与环境规划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34号)文件要求须进行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的项目,建管处经办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阶段提前告知业主单位,并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二阶段审查出窗的“报建图审查通知单”中予以明确;在第三阶段内部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的规划部门审定意见栏”中注明“凭审定的建筑环境设计方案进行规划验收”。如果第三阶段出窗时尚未完成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出窗资料未包括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的,还应在第三阶段内部审批表中注明“凭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换领工作联系单”。

注:重点工程,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区(已完善用地手续)等项目因工程时限要求等特殊原因经局领导认可,可将完成建筑环境设计审查时间推延至换领副本之前,但应在第三阶段内部审批表及 “工作联系单”的备注栏(即“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的备注栏)中注明“凭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换领副本”。

三、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必备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申报表:应填写建设单位名称、报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及最新道路上线图与现状地形图的叠加(可用复印件)。

(四)已审定的规划总图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规划设计条件以及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复印件)。

(五)消防审查批复(复印件)。

(六)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的须附“建筑环境设计修改通知单”。

(七)包含以下内容的建筑环境设计文本三套:

1、文字说明:项目概况,规划原则,环境设计主题,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临街建筑、广场等夜景灯光处理方式,景观雕塑小品和植被布局情况,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和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场所的处理,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以及站厕、配电间、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等;

2、景观规划总平面图(附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3、景观分析图(从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和与周边建筑的协调角度分析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及景观轴线);

4、交通分析图(包括人流、车流路线及消防车道图示,应满足消防批复要求);

5、建筑临街主立面效果图(应与环境设计方案融合,与建筑外墙色彩搭配及材质选用的文字说明相符)以及中心花园、屋顶花园、广场、小区入口、架空开放空间等主要景观节点效果图,围墙和挡土墙、护坡的艺术处理效果图,主要雕塑、小品效果图以及不能结合主体建筑设置的站厕、配电间等配套设施和地库天窗、排风口的隐蔽、美化处理效果图(附索引图,注明该景观节点名称、在总图中的位置以及效果图的投视方式和方向);

6、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主、次干道(M≥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周边建(构)筑物等须做好夜景亮化设计,附夜景效果图;

7、平面定位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以及雕塑、小品等元素的平曲线要素、基本尺寸、定位尺寸等);

8、竖向设计图(详细标明道路、铺装区、种植区、水景区的场地设计标高、坡向箭头等);

9、景观布局图(标明位置,可附园林小品一览表)和种植配置图(可按乔木和灌木分别出图,标明位置,可另附植物名录表,并标明名称、图例及规格等);

10、重要景观节点、轴线剖面图(对基地地形起伏较大的景观轴线和台地花园、下沉广场等重要景观节点进行竖向分析)。

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应包括建筑立面、亮化效果、景观园林以及小区配套设施等内容,应强调与周边建筑的协调,突出城市整体景观效果;其中建筑环境设计文本中的2-6条出彩图,7-10条以≥1/500比例出蓝图(设计单位应签章并注明设计和审图等人员姓名),如项目用地规模较大,可分区出图。

四、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的资料存档

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和审定文本各一式三份,一份和内审表格与建筑卷并卷存档,一份与对应的建筑卷一并转批后管理部门,其余资料退建设单位。

注:建筑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均标明对应的建筑卷号,文本中彩图、效果图盖建管处图纸核查章,蓝图签署日期,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建筑环境验收

已进行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的项目在进行规划验收时,由批后管理单位通知建管处建筑环境审查经办人和法规处参加验收,并负责提供存档的建筑环境设计审查资料。

以前未进行建筑环境设计审查的总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的住宅项目(含分期实施、分批验收项目)及一类高层建筑,从即日起,规划验收必须有建管处建筑环境审查经办人和法规处参加并签字认可。

建筑环境验收内容应包括建筑立面效果、夜景亮化工程、景观园林工程以及小区社区办公、物管用房、幼儿园、站厕等小区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审定的总图、报建图和建筑环境设计方案实施。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通知

抄送: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