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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何控制?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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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方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0°~45°
≥1H
≥1.1H
≥1.2H

>45°
≥0.8H
≥0.9H
≥1.0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方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0°~45°
0.6H
0.7H
0.8H

>45°
0.5H
0.6H
0.7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之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m;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方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a<60°
0.7H
0.8H
0.9H

a≥6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类型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低 层
≥5m
≥6m
≥8m

多 层
≥6m
≥8m
≥10m


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居室开有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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