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
| |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何控制?
2007-10-31
作者:
|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方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0°~45° ≥1H ≥1.1H ≥1.2H >45° ≥0.8H ≥0.9H ≥1.0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方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0°~45° 0.6H 0.7H 0.8H >45° 0.5H 0.6H 0.7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之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m;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方位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a≤30°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0°<a<60° 0.7H 0.8H 0.9H a≥60° 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距 类区
类型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低 层 ≥5m ≥6m ≥8m 多 层 ≥6m ≥8m ≥10m
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②居住建筑山墙居室开有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
|
|
|
|
|
|
|
 |
 |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