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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畔人家规划调整公示【长沙市八中(中心区F片)控规调整】
2007-09-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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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职能科室、部门及职责
1.法规监察科:负责审理违法建设案件,确定处理意见,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2.市规划监察执法队:受理市民对违法建设的举报,负责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执行处罚决定。
3.各区规划分局:受理市民对违法建设的举报,负责单位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私人违法建设案件负责立案、调查、处理,执行处罚决定。
处罚标准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第五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补办手续。
第六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七条 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污染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七)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八)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四)程序
1.接受群众举报,认真进行登记,去现场勘查,经查证属于违法建设的立即立案;
2.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
3.调查取证工作,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资料齐全;
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行为人(含单位)的基本情况,违法建设的时间和地点,审批情况(指有无审批手续及有何审批手续),违法建设工程的面积、结构、造价,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等;
4.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审理违法建设案件;
①初步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进入处罚决定程序; 事实不清或材料不齐的由执法队或分局补充调查
②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
③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主持听证
④会议讨论
6.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由执法队按处罚决定执行,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执法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办事时限
一般违法建设案件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60天内完成,特殊案件不超过90天。
(六)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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