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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内容打印】

2007-10-1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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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公示应当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未经公开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  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和其他免予公开的情形之外,应当通过公告栏、规划信息网等形式公开,接受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条   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许可信息: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岗位职责;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四)行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受理、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

   (六)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及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办理进程;

   (七)
涉及听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的日期、参与方式及听证程序;

   (八)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九)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十)监督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本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应当及时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变更或者停止相应行政许可公开内容的,本局应及时修改、变更或者停止相应公开内容,并适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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