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0]46号,2000年12月29日发布)
6、《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总时限:31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
(一)受理: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1、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函件;
(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3)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4)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1/500-1/2000)2份,要求上路网(可用蓝图);
(5)计委立项批复;
(6)转让地须附有转让方原土地红线资料复印件及转让协议(1992年以后办理的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7)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选址意见书(专指办理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8)拍卖地须持有长沙市国土管理局拍卖函件;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准确,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地籍测绘成果准确,土地红线资料准确详实。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用地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用地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①移送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初审,主要是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用地范围清楚明确。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 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清楚,申办资料齐全;
②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主要是保证建设项目的性质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
③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容量指标以及建筑物的退让符合规定;
④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⑤符合其他规划要求,如珍惜土地资源,挖掘现有城市土地潜力等。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同意。
2、标准:同复核标准。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总规划师、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总规划师、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须报上级审定的项目,由用地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和意见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上报,时限另计。
(四)核发规划定点蓝线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
1、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根据审定结果画定规划定点蓝线,填写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阶段的,到窗口领取规划蓝线和《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不予批准的,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各1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审定的项目,由用地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上报,时限另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一) 受理: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建设单位凭已核定的定点蓝线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至国土局办理调查红线及地籍测绘、权属调查。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向规划窗口申请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条件:
情况一:同时申报规划总平面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定点及规划要点阶段必备的所有资料;
(2)符合规划要点经过核实指标的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4)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审表等,可确认地籍的证明)。
(5)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
情况二:只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审总图
(1)定点及规划要点阶段必备的所有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
(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情况三:单审总图,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和签有修改意见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规划总平面图;
(3)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复印件)或土地权属红线;
(4)符合规划要点经过核实指标的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5)调整规划的须附有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6)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
情况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
(1)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仅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
(2)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建设用地审批单原件(重新颁发)。
2、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地籍测绘成果准确,土地红线资料准确详实。总平面图资料齐全。
3、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用地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用地处)审查。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①移送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②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初审,主要是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国土部门地籍调查成果准确详实,权属清楚。总平面图达到要点要求和深度。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和《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4个工作日(更名1个工作日)。
2、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①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清楚,申办资料齐全;
②建设项目用地地籍测绘成果准确详实;
③建设用地会审表真实有效;
④计划批文真实有效;
⑤建设用地性质符合规划要求。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 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2个工作日(更名1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2、标准:同复核标准。
3、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局长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上述表格相关栏目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6个工作日(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局长各2个工作日)。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项目,由用地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和意见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上报,时限另计。
(四)告知
1、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2、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按国家标准制证;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业务综合管理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有关表格并附有关资料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办理颁证手续;有总平面图审查的对审定的总平面图予以签章。不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5、时限:3个工作日(用地处经办人员1个工作日、窗口2个工作日)。
监督:
一、 监督内容:
(一)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办理的时效、档案管理、公示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等。
(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三、监督电话:0731-8666212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沟通、
协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
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为;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
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1)定点及规划要点(分三类情况):

(2)审批规划总平面图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四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