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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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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名称: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2]46号,2000年12月29日发布)

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2001年1月23日发布)

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04]412号)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一)条件:

1、申报单位申请资质的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五份,软盘或光盘2份。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名通知书、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批文。
3、申报单位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及人事关系证明,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学历证明、技术装备证明、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4、批准设立的文件。

5、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二)标准: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规划设计管理处(以下简称设计处)。

(五)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1)移送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初审,主要是负责对资料真实有效性的核实。

3、本岗位责任人:设计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初审意见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8个工作日。

(二)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甲级:

1、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2人;

3、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乙级: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7人。;

3、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丙级: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规划师不少于3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以上申请单位如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3、本岗位责任人:设计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复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五)时限:4个工作日(主管副局长、局长各2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审定的项目,由设计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上报省建设厅,时限另计。

四、告知

(一)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二)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按国家标准制证;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三)本岗位责任人: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设计处经办人员报送省建设厅终审。不予批准的,由设计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五)时限:2个工作日(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各1个工作日)。

监督:

一、 监督内容:

(一)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办理的时效、档案管理、公示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等。

(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三、监督电话:0731-8666212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沟通、协

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

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为。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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