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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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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2003年7月14日发布)

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02]46号,2000年12月29日发布)

6、《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7、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各项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编制成果

8、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总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具体项目一般包括: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对外交通建设项目;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一)条件:

1、建设单位申请选址函件;

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3、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4、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蓝图);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标准: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准确,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4122761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当场填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办人。

(4)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5)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者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移送用地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用地处)审查。

(五)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标准:

(1)移送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按岗位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初审,主要是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用地范围清楚明确,规划资料已核实。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规划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5、时限:4个工作日。

(二)复核

1、条件:已经初审阶段审查。

2、标准: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清楚,申办资料齐全;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主要是保证建设项目的性质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相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符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城市历史文化区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可能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符合其他规划要求,如珍惜土地资源,挖掘现有城市土地潜力等。

3、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4、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5、时限:1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复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五)时限:2个工作日(主管副局长、局长各1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审定的项目,由用地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和意见后交局办公室统一上报,时限另计。

四、告知

(一)条件:已经审定程序审定并已移交有关资料。

(二)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按国家标准制证;

3、留存的审批文书资料齐全规范。

(三)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四)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选址意见书》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办理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手续;不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

(五)时限:2个工作日(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各1个工作日)。



监督:

一、 监督内容:

(一)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的检查内容包括:工作程序、办理的时效、档案管理、公示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执行情况等,以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撤回、撤销、注销手续等。

(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被许可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三、监督电话:0731-8666212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活动中,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管理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丢失的;
(十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沟通、协

调、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及时

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责任行为。
(十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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