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长沙概况 | 领导之窗 | 政府机构 | 政务公开 | 社会事业 | 统计数据 | 计划规划 | 法规公文 | 人事工作
您的位置: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府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008-07-07    作者: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1027省七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1031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64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选址函件

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3)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4)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蓝图)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准确,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 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规划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3、时限:4个工作日

(二) 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1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主管副局长、局长各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选址意见书》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办理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不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