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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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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1027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1031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64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1)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阶段

①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②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③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函件;

1/500-1/2000地形图2份,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⑤发改委立项批复(专指政府投资及经济适用房项目);

⑥转让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复印件及转让协议(1992年以后用地须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⑦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选址意见书(专指办理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⑧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⑨法院判决土地须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准确,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地籍测绘成果准确,土地红线资料准确详实。

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阶段

情况一:同时申报规划总平面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规划选址、定点阶段所有资料;

②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③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用地呈报表、审批表、地籍处签字认可的会审表等);

④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⑤符合规划要点经过核实指标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的总平面图。

情况二:只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审总图

①规划选址、定点阶段所有资料;

②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

③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用地呈报表、审批表、地籍

处签字认可的会审表等);

④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

⑤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

情况三:单审总图,不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①规划审批申报表;

②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审查通知单和签有修改意见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规划总平

面图;

③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复印件)或土地权属红线;

④有效的道路上线资料,按要求完成的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⑤符合规划要点并经过指标复核后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1000,份数4份;

⑥调整规划的须附有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⑦与总图相对应的Autocad14格式电子介质(光盘、软盘)。

情况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

①建设单位要求更名的申请(仅限于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

②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

③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建设用地审批单原件(重新颁发)。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地籍测绘成果准确,土地红线资料准确详实。总平面图资料齐全。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8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 

一、 定点及规划要点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 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总规划师、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总规划师、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用地处经办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核发规划定点蓝线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及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领取规划蓝线和《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不予批准的,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各1个工作日)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一) 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或《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4个工作日(更名1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更名1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规划用地总平面图内部审批表》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上述表格相关栏目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有关表格并附有关资料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办理颁证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有总平面图审查的对审定的总平面图予以签章。不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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