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已取得土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92年后办理的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材料:
建筑类建设工程: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
①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② 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报告;
③ 土地红线(92年后办理的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单);
①1/500工程位置现状图1份,并用铅笔标明拟建位置;
② 道路上线图(审核盖章一年内有效);
③ 其它。
(2) 报建图审查阶段
① 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所有必要资料;
② 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和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
③ 发改委的计划批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④ 房改部门的批复(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
⑤ 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立、剖面图等1份(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和说明等);
⑥ 已审定的规划总图和效果图;
⑦ 方案审查会议纪要或方案审批通知单。
(3)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① 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必备的资料;
②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原则上“修改报建图通知单”应在报建图审查阶段交审);
③建筑平、立、剖面建筑报建图1式3份(含消防审查盖章图纸1套);
④放线报告单及回执(须经批后管理责任人签字);
⑤1/500定位红线图3份;
⑥建筑面积复核表;
⑦规划并联审查批复;
⑧依法建设保证书(新建项目须法人签字盖章);
⑨违规及补办项目须征得局法规处书面处理意见并退回原审批资料;
10、其它(前阶段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协议、承诺等)。
市政类建设工程: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
①申请报告;
②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③已上路网的1/500—1/2000带地下管网的现状地形图2份(城市规划建设区以外的长途管线可用1/10000地形图;小区内管线报建可用规划总平面图;已批准管线综合规划的小区可用管线综合图),其中一份由管线管理部门或设计单位标明拟建管线位置(道口除外);
④自用工程应提供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
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单体报建批准资料复印件(专业管线管理部门报建的公共市政管线除外)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① 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的所有资料;
②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③调查红线图(要求征求意见的单位已盖章);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市政工程类);
⑤1/500—1/2000地形图1份(有关要求同设计条件阶段);
⑥设计条件通知单要求的其他资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建筑类建设工程25个工作日(需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总时限为39日)
市政类建设工程18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建筑类建设工程)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②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复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暑意见,返建筑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需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
3、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批时间)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形成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规划审查通知单》,将案卷整理移交窗口。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电话:0731—412080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
(2)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并将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建筑报建图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拟定需征求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与其它业务处室工作职责相关的要求会签,其他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查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下达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许可证申请表)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收集整理审批意见形成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打印后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窗口(补办证项目另交一份到法规处备案)。
注:修改通知单出窗一般不发放线单及申请表。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
(2)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 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落实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要求,核实签注建筑定位红线图,收齐建筑施工图,整理案卷资料并填报资料目录表,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35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签报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建筑处,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按程序退回建筑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②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盖章,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核发工作联系单。
③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程序(市政类建设工程):
用地面积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编制和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现场查勘用地范围内及周边地形地貌、市政设施现状,核对有关规划资料,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
②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顺延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暑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3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各15个工作日)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填写并打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及《放线通知单》。
(2)不予核准的,由市政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不予核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案卷进行初审,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表》初审意见,收齐整理案卷资料并填写、打印《资料目录表》,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②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顺延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市政处。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写明理由按程序退还市政处经办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签章,对案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
(3)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