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会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已取得土地红线图或土地使用证(92年后办理的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材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
①建设单位报建申请报告;
②土地红线(92年后办理的土地须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现状地形图;
④道路上线图;
(2)施工图审查阶段
① 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必备资料;
② 总平面图(含技术经济指标),建筑各层平、立、剖面图等1份;
③ 效果图。
注:(1)、(2)阶段可根据项目情况,合并办理。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
①施工图审查阶段所有必备资料;
②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一式3份(含消防审查盖章图纸1份);
③放线回单1份;
④定位图3份;
⑤建筑面积复核表;
⑥其它(有关批复、协议、承诺等)。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
一、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各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2194810(芙蓉区分局)
0731—5218230(天心区分局)
0731—2353267(岳麓区分局)
0731—4486810(开福区分局)
0731—4696504(雨花区分局)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规划分局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视情况需要交处业务例会讨论,初拟规划设计条件上报。
②对不符合初审标准的,经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建管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复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分局主管局长、建管处负责人各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工程师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分局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不同意复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需上级审批的,另行上报。
3、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报上级审批时间)
(四)下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整理收集审批意见形成最终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规划审查通知单》,将案卷整理移交窗口。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各分局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
(2)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3)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的审查。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各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2194810(芙蓉区分局)
0731—5218230(天心区分局)
0731—2353267(岳麓区分局)
0731—4486810(开福区分局)
0731—4696504(雨花区分局)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规划分局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建筑报建图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拟定需征求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交上级领导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建筑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与其它业务处室工作职责相关的要求会签,其他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查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6个工作日(分局主管局长、建管处负责人各3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工程师、分管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审定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下达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许可证申请表)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收集整理审批意见形成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打印后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窗口(补办证项目另交一份到法规处备案)。
注:修改通知单出窗一般不发放线单及申请表。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归档资料清理核查,保证资料的准确、完整。
(2)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3)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审查。
(4)发送建设单位的资料完整(包括放线通知单、申请表)。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各规划分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0731—2194810(芙蓉区分局)
0731—5218230(天心区分局)
0731—2353267(岳麓区分局)
0731—4486810(开福区分局)
0731—4696504(雨花区分局)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 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落实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要求,核实签注建筑定位红线图,收齐建筑施工图,整理案卷资料并填报资料目录表,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35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审定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签报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建筑处。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按程序退回建筑处经办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
1、整理资料
(1)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案卷材料按顺序列入目录表,初步建档,核定建筑工程面积。
2、颁证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②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盖章,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核对目录表上资料,核发工作联系单。
③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