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能力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3、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5、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6、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资质的报告和申请表一式五份,软盘或光盘2份
(2)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批文
(3)报单位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及人事关系证明,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包括执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学历证明、技术装备证明、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及经营场地证明
(4)批准设立的文件
(5)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材料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8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设计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初审意见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8个工作日(需现场踏勘的时限另计)
(二)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设计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三)时限:4个工作日(主管副局长、局长各2个工作日)须报上级审定的项目,由设计处经办人员整理资料上报省建设厅,时限另计。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设计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设计处经办人员报送省建设厅终审。不予批准的,由设计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