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1、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选址函件;
(2)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3)建设用地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4)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蓝图);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准确,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 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规划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3、时限:4个工作日
(二) 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1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局长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主管副局长、局长各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选址意见书》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办理领取《规划选址意见书》手续,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不予批准的,由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