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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2008-07-0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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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26国家主席令第23号)

2、《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1027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1031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199764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许可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申请材料

①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②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③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函件;

1/500-1/2000地形图2份,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⑤发改委立项批复(专指政府投资及经济适用房项目);

⑥转让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复印件及转让协议(1992年以后用地须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

⑦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选址意见书(专指办理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⑧拍卖地须有长沙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和国土局申请函件(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⑨法院判决土地须持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办资料齐全、真实、有效,道路资料准确,计划立项批复真实准确,开发公司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真实有效,地籍测绘成果准确,土地红线资料准确详实。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1、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2、符合城市规划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

4、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5、应提供设计变更图(结构安全)

6、土地使用性质应变更

7、应复核有关停车位等相关指标

8、申请材料:

1)计划部门年度基建计划(单位自建房须有房改部门批文);

2)总平面图、建筑各层平、立、剖面图、效果图等1份(附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和说明等);

3)原审批图纸等所有相关资料;

4)申请报告及情况说明;

5)土地红线;

6)道路上线图;

7)地形图;

8)其它。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3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

25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区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须报上级部门审定的时限及送达时限另计。   

许可程序: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审批 

一、受理

(一)本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经办人员填写《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经办人意见栏,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 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2)对符合标准的,在《规划选址内部审批表》处审意见栏签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上级领导审定;

3)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理由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需会签的项目,顺延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主管副局长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总规划师、局审意见栏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定点及要点内部审批表》总规划师、局审意见栏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并按程序退回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三)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核发规划定点蓝线和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

(一)本岗位责任人:用地处经办人员、窗口负责人

(二)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经局领导审定后,准予批准的,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返窗口,由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领取规划蓝线和《定点及规划要点通知单》,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不予批准的,用地处经办人员填写《退卷通知单》并附有关业务资料返窗口,窗口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有关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市规划区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审批 

一、施工图审查阶段审批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填写《建筑报建图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拟定需征求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6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进行复核。

②对符合复核标准的,提出复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复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与其它业务处室工作职责相关的要求会签。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总规划师、分管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建筑处经办人员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程序退回初审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4个工作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各2个工作日)

(四)下达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许可证申请表)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收集整理审批意见形成修改报建图通知单或报建图审查通知单,打印后随同案卷一并移送窗口(补办证项目另交一份到法规处备案)。

注:修改通知单出窗一般不发放线单及申请表。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发报建图审查通知单。

2)应保留归档的内部审查资料收齐存档,以备下阶段审查。

3)发送建设单位的资料完整(包括放线通知单、申请表)。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批文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07314122761)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报建图审查阶段受理岗位职责及权限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 初审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对申办资料进行初审,落实报建图审查通知单的要求,收齐建筑施工图,整理案卷资料并填报资料目录表,交处室负责人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退回受理人员,窗口根据初审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35个工作日

2、复核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复核标准复核。

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根据职责权限予以审定或报上级领导审定。

③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并退回初审责任人,窗口根据复核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

2)同意复核意见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返建筑处,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办人。

3)不同意复核意见的,按程序退回建筑处经办人员,窗口根据审定意见填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发送申办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

1、整理资料

1)本岗位责任人:建筑处经办人员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将案卷材料按顺序列入目录表,初步建档,核定建筑工程面积。

2、发批文

1)本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2)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已审批的图纸予以盖章,并颁发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规划许可批文,并将结果在窗口公示。

②不予批准的,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规划管理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6212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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