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供地许可—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地转让并协议出让)
二、主办处室:地产处
三、业务办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务院55号令;
4、国土资源部21号令;
5、《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
6、《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四、办理属性:审核
五、业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1、出让金: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应文件具体测算
2、契税(代收项目):国务院224号令 由转让方、受让方各交国家规定总价的4%。
3、营业税(代收项目):国务院136号令 划拨地转让并协议出让的按国家规定总价的5.6%
4、增值税
六、业务办理时限:
1、咨询调查阶段 7个工作日
2、本局受理审查阶段 16个工作日
3、登记制证阶段 5个工作日
七、业务办理审查内容、阶段及所需资料
本业务办理需要经历咨询调查、申请受理、本局审查、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登记制证和发件等七个阶段。咨询调查阶段的主要进行测量、地籍调查、面积及权属审核。申请受理阶段主要审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受理要求。审查决定阶段主要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出让条件、方案、有关单位或部门意见,税费缴纳情况等。登记制证阶段主要是进行土地登记最后审报,填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业务办理各阶段所需资料如下:
(一)、咨询调查阶段所需资料
1、用地申请表或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立项文件或项目备案表(不改变用途的不需要)。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原用地审批单、红线图原件,相关税费票据复印件各1份。
4、双方转让合同,属收购、兼并的,需提供收购改革(兼并)企业或企业资产合同。
5、申请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拟协议出让的土地属企业改制用地应提供企业改制批复(破产的提供裁定书)及改制方案、职代会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属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地应提供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意见;属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地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属城镇集体企业用地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属“两安”用地应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省属企业应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及省财政厅联合批文(原件各1份)。
7、如地上有建筑物,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房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
8、如协议出让地块属于主要道路、重点工程项目控制回报范围,应提供该项工程指挥部或公司意见(原件各1份)。
9、其它附件(会议纪要、领导批文及其它有关文件)。
10、规划定点蓝线图原件2张及设计要点(不改变用途不需要)。
(二)申请受理阶段所需资料
1、上述(一)形成资料
2、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各1份)、上好座标的1:500—1:2000地形图3份(原件)
3、评估报告及备案书(同时备案需提供备案资料)
4、规划设计条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副本)、规划审批单(土地面积15亩以上的提供审定的规划平面布置图)等原件各1份(不改变用途不需要)
出让计划公示30日以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协议出让。如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申请时,转入拍卖、招标、挂牌出让运作程序。
5、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
(三)本局审查阶段所需资料
1、以上(一)、(二)所形成的资料
2、出让金测算资料(内部)
3、国有土地供应(方案)审批签报表、出让方案(内部)
(四)上报市政府审批
本阶段所需资料为上述(一)、(二)、(三)阶段所形成的资料
(五)实施阶段及所需资料
1、按协议出让程序依法确定受让方
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3、地价款、各种税、费付款证明
4、签订出让合同
5、更换受让方地籍调查表及测绘成果
(六)登记制证阶段
本阶段所需的资料为上述各阶段所形成的资料
(七)发件
1、建设用地批准书
2、红线图
3、土地出让合同
4、土地证(独立法律程序,根据申请人申请书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