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长沙概况 | 领导之窗 | 政府机构 | 政务公开 | 社会事业 | 统计数据 | 计划规划 | 法规公文 | 人事工作
您的位置: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府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交通局服务指南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2007-10-31    作者: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及湖南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廉洁高效、热爱交通、忠于职守、风纪严整、接受监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协助执法。

(三)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将交通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者机构。

(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其所在管辖区域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或其管辖区域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正确执行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中,应当做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裁量恰当,执法文书填写齐全、规范,归档立卷及时完整。

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禁止任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为,严禁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六)交通行政执法中,必须使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有关填写规范制作与填写,并加盖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印章,不得任意省略或简写。

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中,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补充证据和文书。

(七)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当场收缴罚款外,都必须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缴纳分离,严禁私自直接处理。

(八)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或实施当场补缴交通规费时,应使用由省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财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发和管理的交通规费专用票证。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统一规定的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禁“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违者按“三乱”行为处理。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不准越权扣留非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核发的其他证件;不得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时搭车代征其他费用。

二、外勤执法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外勤执法中应按规定着装整齐,标志佩戴齐备;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外勤执法中必须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

(二)外勤执法中应选择道路、水路线型顺直,路面水面开阔,行车航行视线良好的域段进行。不准在同一域段双向同时拦截车辆、船舶检查;不准在同一时间、同一路线上重复设立检查点。

(三)外勤执法人员必须统一规范执法形象,现场执法工作时应取标准站立姿势,换岗休息时也应保持标准站立姿势或者在指定地点(如车内、房间内、船舶内)休息。严禁在执法现场懒散站立、蹲、坐和吸烟、嚼槟榔、吃食物等。

(四)外勤执法时必须在检查地点前方200米处设立停车检查标志或者在距来车150米处使用手语指挥。执法人员应当用规范手势指挥被检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后才能进行检查。

(五)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前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说明检查要求,告知当事人义务。

在检查中应当依法调查和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拟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提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外勤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准采取强行扒车(船)、追车(船)等危险检查方法;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船)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不准同时在道路上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准由于在道路上拦截车辆检查造成交通堵塞。

三、着装仪容行为规范

(一)着装行为规范:

1、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着装规定统一着装,佩带统一配发的帽微、肩章、领章、胸章、臂章、腰带、领带等标志。

2、着装时,应当整齐干净,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装应当扣好衣扣,着冬装应当扣好领勾。

3、换季着装时间:

1)、着夏装时间:原则上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2)、着秋装时间:原则上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

3)、着冬装时间:原则上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1月1日至2月底。

4、着装时,不同季节的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便装不得混穿;不准披衣、敞衣、挽袖、卷裤腿和内衣下摆外露;不准歪戴帽子、戴便帽、系围巾、穿拖鞋。

5、不准将交通行政执法服装转借、转送或转卖他人。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单位和离退休的,应收回执法服装的所有标志和行政执法证件。

(二)仪容行为规范

1、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鬓角、胡须,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

2、不准佩带各类饰物,女同志不准涂指甲、化浓妆,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原则上不准戴有色眼镜。

3、执法时,不准袖手、将手插入衣裤口袋,不准搭肩挽臂,不准边走路边吸烟、吃食物。

4、不准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酗酒,严禁参与赌博、迷信活动。

四、文明用语行为规范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使用规范文明用语,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二)规范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好走、再见”十二字文明用语。

(三)在进行外勤执法检查或上户执法检查时文明用语的基本要求:

1、开始时

“您好”,(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请您出示某某经营证件(票据),我们需要检查,请您配合接受我们的检查” 。

2、检查中

因调查、取证需要进行询问时,“同志,请您如实介绍某某情况,提供某某证据,请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3、结束时

在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谢谢您的配合、支持,您好走,再见。”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